常州市晋美冲压件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处罚
来源:贝博米乐体育    发布时间:2024-01-21 16:50:56 |阅读次数:110

  6月2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常环武行罚﹝2022﹞158号和常环武行罚﹝2022﹞159号处罚决定书,常州市晋美冲压件厂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处罚24.325万元。网上公示信息数据显示::常州市晋美冲压件厂成立于2005年03月23日,注册地位于武进区礼嘉镇庞家村,法定代表人为于齐达。

  1.2022年4月15日,我局对该单位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礼嘉镇庞家村从事金属制作的产品、精密不锈钢制品项目的生产。该单位金属制作的产品项目烧结工段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废气产生,配套建有两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精密不锈钢制品项目脱塑工段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废气产生,配套建有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加热熔融和烧结工段有废气产生,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该单位上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2022年4月15日,我局对该单位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礼嘉镇庞家村从事金属制作的产品、精密不锈钢制品项目的生产。经调查,该单位精密不锈钢制品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0年9月开始建设并建成投产。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徐磊)